宁波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补贴细则

近日,高新区出台了《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新起草的《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是在落实宁波市《关于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实施意见》、《宁波市软件产业园区规划(2018-2030年)》要求基础上,在参照南京、厦门等其他城市优秀软件政策的同时,兼顾我区软件与信息服务业自身发展特点和实际基础,将原有产业政策中涉及软件产业相关的条款整合优化,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速产业集聚与培育为主要抓手,制定适合本区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关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一)重点支持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工业 APP、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设计等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单位)。

  ❈(二)政策资金由高新区财政安排每年5亿元,用于宁波软件园核心区产业发展扶持。

  ❈(三)对落户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在职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20人以上,按其申报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6%奖励给其在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落户两年内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且在职缴纳社保员工数达到50人以上,按其申报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6%奖励给其在区内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300万元,晋级补差。

  ❈(四)租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内厂房或办公用房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之日起三年,年营业收入分别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达到当年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的全额房租补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三年优惠期满后,年均销售收入或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50%以上的特别优秀企业再给予最多3年房租减半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全球500强的软件企业和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机构,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按市场价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报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分别给予实际购房款70%、50%、30%的补助(按成本价购置或者已享受过购置优惠的,按扣除优惠金额后实际购房款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亿元。

  ❈(六)对新引进的面向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的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两年内实际投入(新购置设备、仪器与软件,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下同)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其租用的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厂房或办公用房给予五年实际使用面积全额房租补贴,每个平台每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七)对具有行业资源的高等院校、专业机构、龙头企业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设立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招商服务平台,报软件园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经考核合格,每年给予50万元的运营补助,及其运营主体实际使用面积的全额房租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三年。

  ❈(八)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全国软件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立项及资金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国家扶持资金额度50%的配套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新获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对新取得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乙级资质和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2万元,每家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通过软件与系统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等相关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认证费用70%的补贴,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九)对区内集成电路设计、制造企业进行工程流片的费用,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鼓励采购本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产品用户方为区内的,对用户方和供给方分别按产品实际销售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助,用户方和供给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产品用户方为区外的,实行供给方补助。按产品实际销售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个产品补贴期限为2年。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业的除外。

  ❈(十一)参与市内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相关招标项目中标且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参与市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相关招标项目中标且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二)对年度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按企业研发经费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补助额最高300万元。

  ❈(十三)对首次来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软件企业就业的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资格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工作津贴;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4万元的工作津贴;补贴期限三年。

  ❈(十四)鼓励各类企业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专业的软件培训基地,经管委会认定,对年培训规模达到300人且培训后留甬就业的人数达到培训人数50%以上的,按照其开展的培训项目,给予培训投入费用的30%补助,每个基地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对获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股权融资的创业团队(企业),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他补充说明

  ❈(十六)加强软件产业统计、政策、辅导等专业服务,建立与健全管理服务机制。

  ❈(十七)所指企业须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按规定纳入宁波市统计或行业核算。有违法经营、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资群访案件发生,以及节能、安全标准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予享受当年扶持政策。

  ❈(十八)涉及租金费用补助的,各专业园区及与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孵化器(专业平台)内的企业,由各园区(平台)在政策范围内自行列支。已在高新区享受购房、用地优惠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厂房租金最高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最高不超过每月45元/平方米。

  本意见第三条“落户之日”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准,6月30日后注册企业若第一年未达到补贴要求,第二年达到要求的,视同第一年享受补贴。

  ❈(十九)对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各类项目,上报时经财政局确认的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区财政配套条件,区财政资助(奖励)资金视同配套,并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

  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或管委会其他政策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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